筆者曾經當過短暫的公務員(高考三級),當時的薪水約為45000左右,和同期同科系的同學相比,雖然起薪較高,但是未來的漲幅卻十分堪憂,可以參考1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公務人員俸額表,考上高考三級試用期過後薪水=薦六本一本俸+專業加給,由於專業加給是隨職等變動的,因此在同一職等期間薪水的漲幅大約僅1000元/年,除非在考績上得利(連續兩年考績拿到甲、或是三年內一甲二乙,可升薦任七職等),要不然就需要透過累積年資的方式慢慢得爬薪水樓梯。
(圖片擷取自 http://www.personnel.ntu.edu.tw/~persadm/table3/pay03.pdf )
以下的內容主要是參考<經濟部人事處公務員服務法暨兼職相關常用規定>做的整理,如果大家有任何的問題,歡迎在底下留言討論 。
1.擔任補習班教師
銓敘部在民國85年發布此函,結論是公務員可以在補習班授課,但需要經服務機關許可。
2.投稿報章雜誌、出版著作及編輯研究學術雜誌
依據< 司法院32 年 4 月 28 日院字第 2508 號解釋文>,公務員在報紙雜誌投稿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或編輯研究學術的雜誌刊物,並非服務法所說的經營商業,不過需要注意如果參加出版社所舉辦的促銷活動,有兼售書籍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就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了,因此投稿文章和寫書賺取版稅也是額外收入的方向,我認為這部分是很值得一試的,因為大家通過嚴苛的公職考試,寫考試相關教材更有說服力。
3.投稿攝影作品
依據< 銓敘部98年 4 月 23日部法一字第0983054497號 書函>,公務員將攝影作品投稿領取稿費或版稅,非服務法所稱之經營商業。須注意自行出版攝影作品販售及出售作品供私人典藏、與民間公司簽契約接案或本職與民間公司拍攝作品的工作性質不相容,則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4.幫忙家人或親戚經商(非以自己名義)
依據<司法院院解字第 3812 號解釋>公務員是可以在辦公時間外協助配偶或是家人親戚經商,只是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經營,且解釋文中也提到 "
雖公務員與之同居或共財,亦非公務員經營商業"。所以如果另一半或兄 弟姊妹有自己的公司,協助經營獲得共財,只要不是以自己的名義都是 可以接受的。
5.偶而(非經常性)在私人行號打工
依據<銓敘部 76 年 2月 23 日 76 台銓華參字第 82025 號函釋>,只要公務員本職沒有機關保密性或是有不可外洩民間的專業技術的性質,打工的內容也沒有損公務員尊嚴,是可以在下班期間偶而在私人行業打工,不過若是經常或固定在周休二日或下班時間擔任打零工,法律上則不允許。筆者我也不知道什麼是偶而的定義....
6.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個人使用過之物品
公務員不能經營網拍(明顯以商業為目的),不過依據<銓敍部97年 11 月 28日部法一字第0973000078號書函>如果是將自己使用過、買來發現不適合或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的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因為沒有以營利為目的的性質是可以的。如果要進行斷捨離剛好很適合賣一波!
7.設計智慧手機APP申請著作或專利授權他人
依據<銓敘部 101年 9月 21日 部法一字第1013646744號 電子郵件> 公務員可利用下班時間設計智慧手機APP且以個人名義申請著作或專利,並僅將此著作或專利授權他人收受報酬,原則無違反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但是不能自行將 APP 上架至應用程式商店公開銷售,不能藉由免費下載時的內嵌廣告獲取報酬,和投稿攝影作品一樣,不能與民間公司訂定契約接案,民間公司開發APP的工作性質也不得與本職不相容。
下面的兩項工作就不是那麼肯定和合適了。
8.出租不動產*
<銓敘部101年 3 月 3 日部法一字第1013569828號 電子郵件>略以,公務員得繼承、買賣或出租不動產,惟如有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業行為時,無論是否以公務員名義,皆有違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前面說到公務員是可以買賣和出租不動產的,不過後面又說不得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的商業行為,後來銓敘部給予「從事經營不動產買賣或出租等商業行為」的定義是:
(一) 公務員買賣或租賃不動產,經權責機關認定係以營利為目的而須課徵營業稅。
(二) 公務員從事不動產買賣 、租賃的居間或代理業務,並經權責機關認定係以不動產經紀業「為業」。
所以重點是權責機關的認定,我覺得這項行業比較模糊遊走在合法與不合法間的地帶 (見光死?)。
9.送報員
< 銓敘部71.5.20.(71)臺楷銓參字第20538號函 >:目前公務員服務法並沒有限制公務員不能兼差送報,不過此函提到"惟送報工作不問風雨寒暑,每日定時為之,精神體力均有所耗,若有妨害本身業務之情形,應予勸導免兼為宜。"
因此基本上只要是有明顯經商行為的工作公務員都不得兼職,以下整理幾種不得兼職的行業:
- 出版社編輯或發行人
- 在民營礦場工作
- 設廠販售專利產品
- 民間工廠、公司、飯店門禁職務
- 下班後為民眾畫符驅魔、解運
- 接受媒體雜誌採訪及刊登廣告
- 經營民宿
- 居間媒介人(例如作為仲介介紹大陸新娘、土地販賣仲介等)
- 以自己的名義經商(例如:網拍)
- 開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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